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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杀人者必须偿命,“激情杀人”等可以休矣

本帖最后由 化外愚民 于 2011-5-5 10:17 编辑

  这一阵子,“激情杀人”说法挺流行,主张只要不是事先谋划的、心理素质超好的而且必须是无理由杀人(有理由了就成了有“激情”了),就不该死。这听来着实又温情又人权,只不过这温情和人权延伸到了主动杀人犯身上,怎么看怎么不对劲。我打了你,拿刀子捅你,你不能反抗甚至不能还嘴,否则我他妈的就有“激情”了!比如说车娅婷被违法交通规则的李斌差点撞了,吓出一身冷汗也只能一声不吭走掉,否则只要还嘴,李斌就有“激情”了!药家鑫案,张妙被撞只能闭目不动,否则药家鑫就有“激情”了!有了这“激情”可不得了,那是尚方宝剑免死金牌,杀人不须偿命!这就是那些“精英律师”们的温情逻辑,都是些什么混账东西!
  “车娅婷”案的判决(主动杀人者李斌未判死刑),已经引发了极恶劣的影响,硬把主动杀人的罪行判决弄复杂了,可说给“逞凶富二代”提供了极佳的辩护借口。李斌作为穷人,作为似乎平时挺老实的人,或是别的众多与案情(主动杀人事实)无关的因素,难道就能影响死刑判决?这还真是出奇了。不管什么借口什么情形,只要主动杀人,没别的说法,死!这就是合理,这就是国情。
  听得某些温情派的辩护律师言道:李斌有“殴打故意”,但不等于他有“杀人故意”,因此算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猛听来似乎挺有道理,人家不想杀人,只是想打人,就不该判死刑。那么“可能致死的殴打故意”当真能从“杀人故意”中切分开来?那么什么才算是真正的“杀人故意”?比如说有人拿刀子捅死了人,那么辩护律师们就可以说了,他只有“拿刀子伤害人的故意”,而没有“杀人故意”嘛,拿刀子捅人不等于必死嘛!死,作为一个结果,只要是主动实施的伤害,那杀人者就必须死!这才是天大的原生的合理法规,一切借口统统滚蛋!
不作世俗物,何来高雅处。
风花雪月行,柴米油盐住。
本是无峥嵘,自然守平素。
但凭笔一支,诗记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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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着的人绝大多数没体验过死前感受,甚至有些人是拿过钱的,所以比看电视还轻松的谈论生存权,只有经历过丧心病狂的捅刺依旧请求宽恕施害方才能有资格谈论杀人犯的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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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偿命  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天大地大 何处是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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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信条就是“雄辩胜于事实”。
他们是钻法律空子的行家。
这样大家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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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帝国   那些法律都是TMD 哪些WBD 制定的  有个神马用     

有钱能使鬼推磨啊
"天大地大 何处是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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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化外愚民 于 2012-6-1 18:30 编辑

女孩小米被杀案(在学校女厕里被人杀害)
@敖翔案辩护律师张晓玲:1,小米为什么独自一人上厕所,说明其安全意识淡薄,2,进去后,小米为什么没有听见敖翔反锁女厕,并且关灯,注意,关灯这一明动作应该引起警觉,但是小米没有,3,小米被胁迫后,一开始并没有反抗,这是正确的自我保护意识,应该仍有危险的情况下放弃挣扎,为什么小米还有夺刀,综上,受害人犯有过错……


还是那话,主动杀人者,必须死罪,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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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怎么辩护真的不重要,关键是法官是否根据事实、法律精神及条文公正判决

有辩护的权力,最终还是看法官,不服可以上诉,如果没有公正的地方才是最大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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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怎么辩护真的不重要,关键是法官是否根据事实、法律精神及条文公正判决

有辩护的权力,最终还是看法 ...
Life 发表于 2012-6-1 20:03 http://bbs.theworld.cn/images/common/back.gif



    我是指的“激情”之类的,主观性很大,增大了暗箱操作的可能,加上这条更有利于权贵。再说,谁杀人是心止如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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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好像化外愚民8楼的帖子被和谐系统审查了,现在看不到
目前(发贴时止)此8楼实际为第9楼

如果真相像你所谓的这么明晰,那法官是如何判决的?
造成你这么大的不平心动难道法官不是要负主要责任吗?
知道我们法律是怎么订立的吗?
知道我们的法律是怎么执行的吗?

关于这些不想说太多,只说大家都不是傻子,有些事情是怎么回事都知道点

还有我觉得我们的法律精神本来就有问题,前几年被一些人滥用之后更有问题了
现在社会对法律的怨气除了根源问题(这点敢反抗的基本都被和谐了)之外,最大的一点是有失公平
以前我在水区回复过一个帖子,拿过来吧:
应该说:法律是人定的,最终执行法律的也是人。
ps:法律的作用应该是保护守法者的,不是保护弱者的,首先是保证公平。
Life 发表于 2010-9-12 11:14 http://bbs.theworld.cn/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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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化外愚民 于 2012-6-3 13:25 编辑

系统审查,是因为我发得太早了。
  应该是这样的贴子:即杀人案的冲动因素,应尽量不提,除非有重大客观原因,如甲杀了人,却没被判死刑,死者的亲人气愤下便杀了甲。这样算是冲动杀人。至于一些可能性的东西甚至只是心理因素,则不应被计在内。
  那个“冲动”的因素过分被提,则容易造成暗箱操作。
  至于那个案子的真相,的确,我不知道,但六楼那些是那个律师的微博贴,因此,案情应该是真的。依那律师的说法,女孩反抗就是错,不配合就是错……等等。她怎么辩护确实只是她自己的问题,但问题是她的这个辩护成功了,没判死刑,这就说明这个“冲动”因素的引入已经滥了。
  这是发院的回应:
  法院回应称,考虑到被告人受性冲动影响实施犯罪,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你他妈的,微微的反抗还叫反抗吗),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是个打击。还不说明问题吗?依这逻辑,人家要来抢来奸等等,必须不能“激烈反抗”,意思一下就行了,然后必须乖乖地配合。这是更多地保护了什么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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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 化外愚民

这说明这个审判系统已经烂了。

守法者的利益反而受到侵害,作恶者反而得以庇护。
法律已失公正,人们开始怀疑甚至抵触法律系统,下一步就是“攘臂而扔之”。

如果没有改变,乱象已成,坏境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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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化外愚民 于 2012-6-3 17:37 编辑

现在法律界有个极不好的倾向,就是女孩若反抗了**者,反是过错(如那个罪犯的辩护律师张晓玲就说了,反抗就是错,法官也说了)。

  我并非提倡女子就该一定反抗,选择什么是她个人的自由。但反抗者就是错了吗?这是什么逻辑?流氓逻辑,婊子逻辑!
  补:后来张晓玲说那个微博不是她的。但法院的回应中有这方面的内容(即凶手是因为小米激烈反抗才杀人,这是一个减刑依据),因此,我还是倾向于那个微博是她的,只是迫于舆论压力那般说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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